湖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13-11-26 点击数:

校政字〔2013〕18号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经学校研究决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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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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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湖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经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湖南文理学院出资设立并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中文全称:湖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Assets Management Co., Ltd of HUAS

第四条 公司法定住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莲花池居委会八组。

第五条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湖南文理学院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依法享有出资人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 公司是湖南文理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管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七条 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出资企业承担责任,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与学校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互相担保等经济行为。公司不得为其非控股企业提供经济担保;为其持股超过51%的控股企业贷款提供经济担保的,担保总量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规模的50%。

第十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下,通过资本、股权的管理和运营,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推动所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所出资企业的规模化发展。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立相应的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相应的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章 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现金为2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2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3年10月28日以前。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资产经营与管理;后勤托管服务;资本运营咨询服务;教育产业投资;项目投资及管理;提供科技研究、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应用;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商标代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资产重组;企业策划;清洁服务;咨询与调查;职业技能培训;测绘服务;机电设备生产与销售;五金、交电、百货的销售。(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方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出资人意愿,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按以下方式经营:

(一)依托湖南文理学院科技、人才、信息等优势,通过投资控股或参股、增资扩股、收购兼并、资产置换和重组等多种方式,促进湖南文理学院教学、科研与产业之间的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和发展新技术企业。

(二)通过向所出资企业依法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及提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建议等方式,对这些企业行使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和获取投资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三)通过所出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值、分红收益和股权出让收益等积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经营策略、投资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研究分析和监督,并通过其经管委和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做出决定。

第三章 出资人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规定

第十七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湖南文理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143000000629号)作为公司的唯一出资人(股东),行使下列权利:

(一)审核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其中,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定前,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湖南文理学院设立“湖南文理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管委”),作为湖南文理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代表湖南文理学院行使对公司的出资人权利。“经管委”成员由湖南文理学院决定,“经管委”对湖南文理学院负责。

第十九条 “经管委”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三)《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四)以上事项,报湖南文理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经管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代表湖南文理学院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代表湖南文理学院承担所管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四)维护公司依法独立经营的自主权,不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五)公司成立后,出资人(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一条“经管委”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经管委”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经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经管委”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的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其决定做成会议纪要,对重大事项应当单独做出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名。委员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载。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湖南文理学院任命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列举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四)处理公司其他应由董事长处理的事务;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及六十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职权:

(一)执行“经管委”的决定,向“经管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二)决定公司的近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

(五)制订以下方案,报“经管委”审议批准:

1.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2.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3.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方案;

4.公司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方案;

5.公司重大投资、股权和资产转让、收购兼并方案。

(六)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和奖励。

(七)经“经管委”授权,决定以下经营事项:

1.授权范围内的投资、股权出让等资产处置事项;

2.授权范围内的公司借贷、公司为所出资企业借贷提供担保事项。

(八)“经管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参加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在股东、董事长认为必要和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或监事会提议或总经理特别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决定时间、地点。

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需经董事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以书面方式送达每位董事。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所委托事项及委托时限。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除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五)、第(六)、第(七)款所列事项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其他事项可以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由与会董事记名表决。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成会议纪要,对重大事项应当单独做出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名。董事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载。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忠实履行职务。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未经“经管委”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及董事承担下列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经管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董事长对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重大经济损失,参与并同意该项决策的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三)董事会决策事项构成违法、违纪行为,参与并同意该项决策的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违纪责任。

(四)公司有《公司法》第十章相关条款所列违法行为,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董事本人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所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湖南文理学院任命产生。总经理由董事兼任,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列举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

(五)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分配和奖励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八)提出投资、股权转让、收购兼并等预案;

(九)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十一)经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协议等文件;

(十二)提请董事会对董事会否决的决议进行复议;

(十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副总经理及有关负责人参加。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被委托的副总经理应当在会后向总经理报告会议情况及决议通过情况。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及决定应当做成会议纪要,重大事项应当做出书面决议,经总经理签署后执行。参加会议的人员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载。

总经理对所议事项有最终决策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同意,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所出资企业或其他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下列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经营管理中未按董事会决议执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违法、违纪经营行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所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公司有《公司法》第十章相关条款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行使监督职责。监事会对“经管委”负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1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余由湖南文理学院任命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由“经管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列举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经管委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上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经管委”临时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

(五)向“经管委”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经管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由与会监事记名表决,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成会议纪要,对重大事项应当单独做出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名。监事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载。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经管委”报告工作。

(四)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忠实履行职务。监事会主席离任时,应当作离任考核。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及监事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公司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严重的经营亏损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公司因经营管理失误而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监事本人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所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公司的内部关系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所出资企业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范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十七条 公司所出资企业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对公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检查、考核所出资企业的经营绩效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制订湖南文理学院产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协调利益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是湖南文理学院企业投融资、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及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等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和管理中心。

第四十九条 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及审计监督机制,加强资金和成本管理。

第八章 公司的外部关系

第五十条 公司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可向有关部门直接联系相关业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组建过程中,涉及上市公司股权重组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要依法保证有关上市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防止控股股东损害小股东的权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所出资企业涉及有关社会、城市管理等事宜,继续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和协调,职工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十三条 公司组建后,国家及有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十六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帐。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章 税收和利润分配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现的利润统一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公司当期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二)在剩余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提取10%的任意公积金、向湖南文理学院上交利润、以利润转增资本等;

(三)可供分配利润经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如发生亏损,可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十一章 劳动人事和工资分配制度

第六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公司按照“择优聘任,竞争上岗”的原则,实施公司与职工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公司与有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六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自主确定公司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

第六十二条 经“经管委”批准,公司员工工资以岗位为基础,与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挂钩。

第六十三条 公司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对全体职工定期进行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其薪酬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可以对为公司的经营业绩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总经理的奖励由董事会决定;其他职工的奖励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原则上不得在这些企业领取薪酬,经公司董事会许可或公司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年度工资总额,依据公司的经营情况由“经管委”确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职工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根据“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负责调解处理公司内部的各种劳动争议,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30年。

第七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并决定解散;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因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七十一条 公司因第七十条第(一)、第(二)款原因终止的,由出资人委派清算组进行歇业清算。

公司因第七十条第(三)款原因终止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清算组进行撤销清算。

公司因第七十条第(四)款原因终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组织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四)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五)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三条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未经清算组批准,任何人不得处置公司财产。

第七十四条 公司清算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偿付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五条 在非破产清算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移交清算事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交清算报告及清算期内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出资人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并对本章程作相应的修改。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以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修改公司章程,修改章程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条款,并报股东决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并将股东通过的章程修改条款,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认可后生效。

第八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它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股东认可,并由股东盖章。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或授权公司董事会解释。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保留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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