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
经营性门面(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学校经营性门面(商业网点)的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师生员工的生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经营性门面(商业网点)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一条学校经营性门面(商业网点)归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主要负责学校经营性门面(商业网点)的监管、招租、租金收缴及与校内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与合作等,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经营性门面(商业网点)的管理原则
第二条规范性原则
1.承租单位须具备合法资格并验交相关营业执照或法人资质及复印件,自然人须具备良好资信并验交身份证及复印件。
2.承租单位或承租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须遵守学校和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
3.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所从事经营项目必须经学校批准。
4.承租单位或承租人不得私自将门面转租。
5.承租单位或承租人不得私自将门面与他人调剂交换或改变使用性质。
6.承租单位或承租人须按规定自行办理经营项目所需的相关证照(含工商、税务、卫生等)及消防设施并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7.承租单位或承租人须保证门前“三包”(门前环境卫生整洁、门前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门前设施、设备和绿化整洁)。
8.日常监管实行合同化管理,并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
9.经营性门面(商业网点)的合同签订、收费开票、记账核算实行相互牵制、分岗制约。资产公司财务部负责收费开票、记账核算,经营部负责合同签订、催缴、核对收费情况并保证租金、押金等费用按时足额到账。
10.经营性门面(商业网点)的合同留存、发票收据由资产公司经营部和财务部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条效益性原则
1.根据市场的需求状况及时调整租金标准,或合同期满后通过招租竞标方式提高租金标准。
2.学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其所用房屋作为商业用房使用或出租使用,如作为商业用房使用或出租使用,按学校《校属单位创收及其它收入管理办法》施行。
第四条安全性原则
1.承租单位或承租人须严格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完全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2.承租单位或承租人须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完全承担劳动争议与纠纷责任、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3.承租单位或承租人须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和学校保卫处、后勤处安全管理,并遵守其规定。
第四章 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收取
第五条实行先付费后使用的原则。合同一经签订,承租单位或承租人须按时交付租金。
第六条经营性门面(商业网点)的承租单位或承租人须交付3000元押金,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收取。未到期门面(商业网点)按合同期内合同规定执行押金标准。
第七条卫生费、水电费、税费等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做好租金的收取工作,必要时学校保卫处、后勤处给予全力协助,确保学校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维修及装修
第九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做好经营性门面(商业网点)维修工作。
第十条人为损坏或故意损坏或装修破坏主体结构或未经允许私自改造者,由承租单位或承租人负责赔偿或维修。
第十一条经营性门面(商业网点)的维修办法按学校《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第十二条承租单位或承租人装修、改造须书面报告征得资产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还须书面报告征得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并自行负责经营性门面(商业网点)的装修、改造,装修、改造不得破坏主体结构,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时,学校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不负责承担任何装修、改造费用。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应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的检查,在国家有关部门检查中,违反相关部门规定者,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承租单位或承租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权收回经营性门面(商业网点),押金不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与学校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承租单位或承租人私自将门面转租或私自将门面与他人调剂交换或改变使用性质或未经允许私自改造者或经营项目未经学校同意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权立即收回经营性门面(商业网点),押金不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与学校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无关。
第十五条承租单位或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押金不退,无偿收回经营性门面(商业网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单位或承租人承担。
第十六条在合同期限内,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同意可以转让的经营性门面(商业网点)必须按以下四个要求办理:接手人(第三人)必须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定合同;原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已经结清租赁费、水电等费用;转让用户与接手用户签定合同期限及合同内容不超过原合同期限及合同内容;接手用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押金。
第十七条押金的管理:押金为承租单位或承租人文明经营的诚信金,合同期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资产公司规定、完全履行合同的未续租者,退还押金本金,但不计息。违反以下规定,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相关部门出具限期整改文字通知书,对不整改者,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相关部门出具处罚通知书:在学校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织的检查中,发现未办理工商、税务、卫生许可证、暂住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健康证、消防等手续且限期不整改者扣门面押金10%;未缴纳各种合法税费且限期不整改者扣门面押金10%;卫生检查不合格且限期不整改者扣门面押金10%;超合同范围经营或出店经营且限期不整改者扣门面押金10%;销售“三无”产品、过期食品且限期不整改者扣门面押金10%;违反以上规定并因此事无理取闹者,从门面押金中扣除50%作为处罚;违反以上规定、无理取闹不听劝告且拒不整改者取消经营资格,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权收回经营性门面(商业网点),押金不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单位或承租人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从公告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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