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三、《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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