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职权

时间:2013-12-04 点击数:

湖南文理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三、《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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